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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修法拟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
发表时间:2022-11-07 09:19

 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。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,明确对行政协议、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

  修订草案还就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作出规定,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不作为不服的,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。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,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。此外,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、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,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。

  据介绍,修订草案共7章86条,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明确行政复议原则、职责和保障;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;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;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。

  “现代社会中,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,关系到每个人生活、生产中的诸多切身利益。”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政法部教授王静认为,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,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,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
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,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;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,审理标准不统一,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等问题逐渐显现,行政复议制度需要完善。

  “行政复议正成为群众化解行政争议首选途径,因此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复议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十分必要。”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说。

  修订草案明确,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,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、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,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。

  “这一调整意义重大。它将通过构建公正权威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,提高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利、监督行政执法的便利度,从而有助于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。”王静分析,这一修改,还将发挥行政复议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,从源头上维护政府公信力。

  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。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,明确对行政协议、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;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,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不作为不服的,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;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,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。

  “这些方面的修改完善,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,及时化解矛盾,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”王浩公说,譬如,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审结时间,可以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,遵循法定时限,减少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,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修订草案还在一般程序中,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。王浩公认为,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,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、解决矛盾、打开心结,做到“案结事了”。

  “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。”王浩公认为,修订草案中“对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”的规定,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公正处理案件,也使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力度更强。

  据悉,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于1999年施行,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。截至2021年底,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.3万件,其中,立案并审结244.4万件,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,纠错率14.3%,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